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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合成氨行業準入條件》1月1日正式實施
網站來源:江北化肥 發表時間:2013-2-16 14:26:26 點擊次數:(次)
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,加強環境保護,綜合利用資源,規范行業投資行為,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,促進合成氨行業健康發展,2012年12月31日,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官網正式發布《合成氨準入條件》。根據《條件》,原則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氣和無煙塊煤為原料的合成氨裝置(按照區域規劃搬遷、綜合利用項目除外);三年內,煤炭調入省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合成氨產能(以高硫煤為原料除外);引導東部地區合成氨生產裝置有序轉移,在西部地區煤炭產地,按照煤化電熱一體多聯產模式,建設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。新建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政策規定。
在裝置規模上《條件》規定,(一)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,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1000噸/日(綜合利用和聯產項目除外),造氣爐按需設置。(二)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,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化技術。以煤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氣化工藝。(三)鼓勵現有企業開展以原料結構調整、產品結構調整、節能、環保和安全為目的技術改造,F有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(12.270.000.00%)工藝應全部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、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。淘汰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。
在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方面,對于新建裝置做了嚴格規定,其中以優質無煙塊煤為原料的每噸合成氨消耗要小于或等于1500千克標準煤(現有的裝置為1900千克標準煤),非優質無煙塊煤、焦炭、型煤小于或等于1800千克標準煤(現有的裝置為2200千克標準煤),天然氣、焦爐氣小于或等于1150千克標準煤(現有的裝置為1650)千克標準煤)
《條件》還要求現有企業應在三年內達到“表2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(GB21344)”的要求,新建或改擴建合成氨項目須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,F有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水耗應符合《取水定額第8部分:合成氨》(GB/T 18916.8-2006)規定的取水定額值,新建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水耗應達到行業最先進指標,合成氨企業造氣渣應100%利用。
在裝置規模上《條件》規定,(一)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,單系列生產規模應不低于1000噸/日(綜合利用和聯產項目除外),造氣爐按需設置。(二)新建合成氨生產裝置應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,鼓勵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化技術。以煤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裝置應采用連續氣化工藝。(三)鼓勵現有企業開展以原料結構調整、產品結構調整、節能、環保和安全為目的技術改造,F有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(12.270.000.00%)工藝應全部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、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。淘汰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。
在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方面,對于新建裝置做了嚴格規定,其中以優質無煙塊煤為原料的每噸合成氨消耗要小于或等于1500千克標準煤(現有的裝置為1900千克標準煤),非優質無煙塊煤、焦炭、型煤小于或等于1800千克標準煤(現有的裝置為2200千克標準煤),天然氣、焦爐氣小于或等于1150千克標準煤(現有的裝置為1650)千克標準煤)
《條件》還要求現有企業應在三年內達到“表2合成氨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準入值(GB21344)”的要求,新建或改擴建合成氨項目須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,F有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水耗應符合《取水定額第8部分:合成氨》(GB/T 18916.8-2006)規定的取水定額值,新建生產企業合成氨單位產品水耗應達到行業最先進指標,合成氨企業造氣渣應100%利用。